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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丽轩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2日 11:38  浏览:   字体: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  来源:本文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网  打印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隆卫医罚[2016]20

 

隆阳区丽轩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隆阳区丽轩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兰城路125号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没收针灸针具61盒并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元);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

15天内。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7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