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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美丽滋美容院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12日 11:36  浏览:   字体: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  来源:本文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网  打印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隆卫公罚[2016]7

 

隆阳区美丽滋美容院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160831,隆阳区美丽滋美容院在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太保北路18号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

15天内。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