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公罚[2016]7号 |
案 由 |
隆阳区美丽滋美容院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6年08月31日,隆阳区美丽滋美容院在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太保北路18号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