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机构概况 >> 科室职责 >> 正文
隆阳区明茂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17日 15:30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本文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网  打印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隆卫公罚〔201685

 

隆阳区明茂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20161209日,隆阳区明茂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

15天内。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12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