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医罚[2016]24号 |
案 由 |
冯春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冯春英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在隆阳区辛街乡杜家村二组开展诊疗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没收药品器械一箱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