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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传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9日 15:26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本文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网  打印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隆卫医罚〔2017〕37号  

案  由  

毛传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70611日,卫生监督员到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社区毛传强行医场所检查发现:毛传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机一台、牙科药品器械一箱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未执行罚款(已关门)

 

15天内。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06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