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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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卫医罚〔201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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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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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传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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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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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11日,卫生监督员到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社区毛传强行医场所检查发现:毛传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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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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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牙科综合治疗机一台、牙科药品器械一箱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三)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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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罚款(已关门) 1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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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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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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