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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建三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发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6日 16:25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本文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网  打印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隆卫公罚〔2017〕110号  

案  由  

和建三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发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案。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71207日,卫生监督员到九隆街道兰城路康路大厦一楼和建三设置的“渼树”监督检查发现:和建三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美发业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  

15天内。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12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