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医罚〔2017〕8号 |
案 由 |
保山民生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案。 |
主要违法事实 |
2017年03月01日,保山民生医院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没收药品器械两箱,没收违法所得贰万柒仟贰佰贰拾贰元叁角捌分(27222.38元),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9000元),合计人民币叁万陆仟贰佰贰拾贰元叁角捌分(36222.38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自觉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03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