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隆卫公罚〔2017〕106号
|
案 由
|
隆阳区晨锋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
2017年11月22日,卫生监督员到隆阳区晨锋宾馆监督检查发现:隆阳区晨锋宾馆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
|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
完全履行。
15天内。
|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1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