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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育德村卫生室未设置对环境、物品进行消毒的设施案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8日 16:12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本文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网  打印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隆卫传罚〔2017〕24号  

案  由  

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育德村卫生室未设置对环境、物品进行消毒的设施案。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70710日,卫生监督员赵世亮、陶乔发到保山市隆阳区金鸡乡育德村卫生室进行医院消毒感染监测发现:该村卫生室紫外线灯损坏。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  

15天内。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11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