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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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卫公罚〔201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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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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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游泳池水所检项目中余氯、大肠菌群、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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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 法 事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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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31日,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的检验报告显示:保山市隆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游泳池水所检项目中余氯、大肠菌群、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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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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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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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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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履行。
15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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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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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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