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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隆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游泳池水所检项目中余氯、大肠菌群、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案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01日 16:45  浏览:   字体:   作者:  来源:本文来源:隆阳卫生监督网 作者:隆阳卫生监督网  打印正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隆卫公罚〔2017〕64号

案  由

保山市隆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游泳池水所检项目中余氯、大肠菌群、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案。

主 要 违 法 事 实

20170731日,隆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的检验报告显示:保山市隆阳区青少年业余体校游泳池水所检项目中余氯、大肠菌群、尿素不符合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行政处罚的

种类和依据

警告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

行政处罚的履行

方式和期限

完全履行。

15天内。

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保山市隆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0829日。